成都经济纠纷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980003656

强制医疗种类——[成都经济纠纷律师]

强制医疗种类——[成都经济纠纷律师]

 

目前刑事诉讼法暂无规定强制医疗种类 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1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285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医疗适用的条件 强制医疗需要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强制医疗的对象只能是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不包括“文疯子”。其次,没有法院的决定,任何机关都无权将公民关入精神病院。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送精神病院,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第3,关于被强制对象的权利救济问题。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1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外,强制医疗不是处罚,精神病治愈应当及时出院。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成都经济纠纷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彬
执业证号:15101200010606831
联系电话:18980003656
电子邮箱:3144301388@qq.com
QQ/微信:3144301388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四栋十五楼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